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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可以休產假嗎 法律專家給出的答案是yes

未婚先孕可以休產假嗎

未婚先孕能夠享受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可見婦女生育期間的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休產假要求時企業都應當無條件地批准。國家規定98天產假,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有足夠的時間恢復身體健康,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

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就應當享受98天的合法產假。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的確不是法律所宣導的,部分的待遇確實不能享受,但假期是不受影響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其中享受這些假期的條件僅僅為“懷孕”,而“懷孕”更多地理解為一種生理事實,並不強調其是婚前還是婚後,也不強調其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

未婚先孕不違法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不相矛盾

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並未規定未婚先孕違法,只是規定未婚生育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你懷孕並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如果公司以你未婚先孕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婚先孕不能享受哪些產假待遇

根據國務院1988年9月1日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若沒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違反婚姻法的,不應受法律保護,儘管所生子女是無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錯誤,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鑒於未婚生育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

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未婚先孕產假訴訟案例

小麗 (化名)與嘉善某複合材料公司在2007年1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份。然而,同年10月8日在小麗已有身孕的情況下,公司通知她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2月5日,小麗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後判決公司恢復和她的勞動關係。

2008年5月17日,小麗在未獲得婚姻登記的情況下,剖腹產生育一女,但她先後兩次向公司請產假均未獲准。同年9月1日,公司又書面通知她解除勞動合同。無奈之下,小麗再次將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小麗開始為籌備成立嘉善某複合材料公司而忙碌。2007年1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份。同年10月3日,小麗經醫院診斷已懷孕。巧合的是,第二天,公司即要求與她解除勞動關係,在說明特殊情況後,公司仍於同月8日正式發出人事任免備忘錄與她解除勞動關係。

2007年11月30日,小麗向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撤銷人事任免決定,維持原勞動合同。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小麗未按法律規定取得有效的婚姻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而妊娠的不適用 《勞動法》有關規定,因此駁回了原告的申訴請求。在申訴過程中,小麗承認自己確實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於是,小麗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確實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一事中也沒有提出相關理由。對於小麗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問題,可另行按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最後,法院判決雙方恢復勞動關係。

2008年5月17日,小麗在未獲得婚姻登記的情況下生育一女。然而,她先後在產前產後兩次共請產假105天,均未獲公司批准。隨後,公司以小麗從2007年10月8日起未能在公司工作等為由,於2008年9月1日作出了提前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今年1月9日,小麗再次向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並繳納相應社會保險費用。1月2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援了小麗的部分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雙方均同意撤銷仲裁裁決結果,並一致認為雙方的勞動關係已於2008年9月1日解除,故法院最終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於2008年9月1日解除。

今年2月6日,小麗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非婚生育的女職工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但不能享受產假工資。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麗工資及賠償金3萬多元,並為其補繳從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除個人繳納部分外的養老保險費。


法院最後判決公司恢復和她的勞動關係。

2008年5月17日,小麗在未獲得婚姻登記的情況下,剖腹產生育一女,但她先後兩次向公司請產假均未獲准。同年9月1日,公司又書面通知她解除勞動合同。無奈之下,小麗再次將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小麗開始為籌備成立嘉善某複合材料公司而忙碌。2007年1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份。同年10月3日,小麗經醫院診斷已懷孕。巧合的是,第二天,公司即要求與她解除勞動關係,在說明特殊情況後,公司仍於同月8日正式發出人事任免備忘錄與她解除勞動關係。

2007年11月30日,小麗向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撤銷人事任免決定,維持原勞動合同。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小麗未按法律規定取得有效的婚姻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而妊娠的不適用 《勞動法》有關規定,因此駁回了原告的申訴請求。在申訴過程中,小麗承認自己確實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於是,小麗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確實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一事中也沒有提出相關理由。對於小麗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問題,可另行按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最後,法院判決雙方恢復勞動關係。

2008年5月17日,小麗在未獲得婚姻登記的情況下生育一女。然而,她先後在產前產後兩次共請產假105天,均未獲公司批准。隨後,公司以小麗從2007年10月8日起未能在公司工作等為由,於2008年9月1日作出了提前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今年1月9日,小麗再次向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並繳納相應社會保險費用。1月2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援了小麗的部分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雙方均同意撤銷仲裁裁決結果,並一致認為雙方的勞動關係已於2008年9月1日解除,故法院最終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於2008年9月1日解除。

今年2月6日,小麗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非婚生育的女職工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但不能享受產假工資。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麗工資及賠償金3萬多元,並為其補繳從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除個人繳納部分外的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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