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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孩子歸誰 法院對未婚先孕撫養權如何界定

未婚先孕孩子應該歸誰

未婚先孕由於不是合法夫妻,所以可以不需要法律調解直接分開。而關於未婚先孕孩子的撫養權,一般2周歲以下有女方撫養,可以先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功,則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未婚先孕後,父親或母親都可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協定不成的由法院根據有利於孩子的原則判決,結果如何要看雙方的證據、主張和操作方式。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應該支付撫養費。

撫養權判歸女方的情況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女方生活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賭博、洶酒等不良嗜好,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與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女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

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子女撫養權判歸男方的情況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為,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隨男方生活。

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同樣這裡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7)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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