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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的繼承權 法律對繼承權順序的核心規定

離婚後子女繼承權核心規定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 法定繼承人。

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 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定。按照協定,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繼子女的繼承權核心規定

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係,因此與繼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一、繼子女繼承權的確定標準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係,

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在法律上扶養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如: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如:

(1)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2)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後,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撫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綜上所述,只要能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的情形之一,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係,

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

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的規定,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養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法律沒有規定關於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繼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在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繼子女與其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係,則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就享有代位繼承權。

三、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即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同時對繼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的規定,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養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法律沒有規定關於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繼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在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繼子女與其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係,則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就享有代位繼承權。

三、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即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同時對繼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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