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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女兒相親騙財一女子被公訴

利用女兒相親騙財一女子被公訴

按照當地習俗,在相親時,男方都會給女方以及紅娘數額不等的紅包。李某正是利用這個習俗找到了“生財之道”。

李某離異後,獨自帶著16歲的女兒(另案處理)生活。她想出可以通過假相親得到紅包的“歪招”,經紅娘介紹,認識了正打算為兒子找女朋友的母親張某。李某與張某一番交談之後,雙方都表示滿意,張某高興地給李某以及紅娘發了紅包。相親時,李某刻意隱瞞了女兒的年齡,向對方聲稱女兒已22歲。

李某在順利拿到紅包後,並未就此收手,又以看病、過生日等藉口多次向張某借錢。與此同時,李某女兒也以各種藉口向張某兒子借錢。後來張某兒子得知母親也借給李某大筆的錢後,才意識到可能被騙了,便讓母親不要再借錢給李某。直到再也聯繫不上李某母女兩人,張某才確信被人騙財,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該案承辦檢察官認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據法律,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李某作為母親,本應給孩子引導正確的人生方向,培養正確的價值觀,她卻將其帶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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