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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男被女子騙千餘元 婚介所無法幫忙被判賠償

相親男被女子騙千餘元 婚介所無法幫忙被判賠償

2015年12月2日,市民于先生看到省會某婚介所的廣告,諮詢後現場登記徵婚並交了800元服務費。

2015年12月14日,于先生與婚介所介紹的“趙某”見面。在兩人隨後的約會期間裡,于先生先後給“趙某”購買了名牌化妝品和大衣,花費約1700元。在此過程中,于先生提出想看看“趙某”的身份證,但“趙某”則以如果看身份證的話兩個人就必須登記結婚為由拒絕了。約會後沒幾天,于先生突然發現“趙某”不知去向,自己竟然無法聯繫上對方了。

這樣的遭遇,讓于先生有些氣憤,他便給婚介所打電話詢問情況。這時于先生才得知,“趙某”之前在婚介所登記時,雖然現場出示了身份證原件,但並未留下影本,因此,“趙某”的具體身份資訊婚介所也說不清楚。就此情況,于先生懷疑“趙某”是婚托,存在詐騙行為,最終訴至法院。

近日,石市橋西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庭審中,于先生認為,婚介所明知“趙某”沒有登記身份證卻未告知,致使他受到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屬於欺詐經營、欺騙行為,要求被告退賠800元服務費,賠償給“趙某”買禮物花費的1700元,共計2500元。

婚介所負責人說,他們給于先生先後介紹了三位女士,前兩位於先生均不滿意,第三位便是“趙某”。于先生與“趙某”見面後,曾給婚介所打來電話表示感謝,說“趙某”人很好,兩人吃飯花了100多元,給女方買衣物等花了1000多元。婚介所當時就提醒過原告,不應該剛認識不久就為女方花錢。

婚介所負責人稱,他們曾聯繫到“趙某”,對方也答應與于先生見面溝通,但于先生並不答應。針對于先生要求退費的問題,負責人表示婚介所是有償服務的,應當收取服務費用,同時,于先生給“趙某”購買東西並沒有通過婚介所,作為成年人,于先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應由婚介所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婚介所在向原告于先生介紹女方時具有基本的審查義務,現在婚介所不能提供“趙某”的準確身份資訊,

存有過錯。而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趙某”交往中也應有審慎義務,即便其主張的1700餘元的損失存在,也是在未對“趙某”深入瞭解的情況下,即草率出資為其購買衣物,其自身亦存在過錯,故法院對於先生要求被告賠償該17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考慮到雙方目前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法院對於先生要求終止服務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援。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最終,橋西區法院一審判決婚介所退還于先生服務費500元。

法官提醒:未婚男女去婚介所徵婚時,一定要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執照及從業人員資格證,同時交費時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規發票。為了避免上當受騙,

大家徵婚時應保持理智,加強自我保護,切莫讓對方迷惑了自己的雙眼,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或產生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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