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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明

一戶人家失火,許多重要東西都付之一炬,包括結婚證。
當時並沒覺得結婚證燒掉了會有多大的影響,夫妻照做,日子照過。如果他倆能太太平平地到老,那一紙證明也許真是可有可無的。
問題在於他們過不下去了,他們準備離婚。
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等一干事情都已協商妥,雙雙同去辦離婚手續的那一天,街道辦事員讓他們拿結婚證明,他們拿不出。他們說:“同事、鄰居、親戚、朋友,誰不知道我們是夫妻啊,要什麼證明呢。”辦事員很堅持原則地說,一定要證明,總要先證明“是”,然後才可以證明“不是”,

對嗎?
兩人於是著手來證明“是”。
先找到當初為他倆牽線的“紅娘”。“紅娘”為他們證明了當年認識、相愛並終於結為夫妻的事實。
又找到兩個共同的朋友、一對與他們年齡相仿的夫婦。那對夫婦證明了當年兩對新婚小夫妻一同參加蜜月旅行團的事實。
還找到了從前的鄰居。老鄰居證明了那年他們的雙胞胎出生、他和她分別當上了父親和母親的事實。
最後他們找到了各自所在單位。單位人事處為他們出具了婚姻狀況證明。
他們拿著這些證明走進了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主管部門。該部門對以上證明進行了認真負責的審核,終於為他們補發了婚姻關係證明。
為取得這一證明他們花去了好幾個月時間,齊心協力——他們很長時間沒有這麼齊心協力過了。
證明了他們“是”夫妻,現在要將彼此的關係改寫成“不是”已經非常方便了。
 但忽然兩人都猶豫起來,不是嗎?有那麼多的人證明他們是一對夫妻,他們自己何不也再來試著證明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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