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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外遇,男子逼情敵離婚娶自己老婆,對方自殺

妻子有外遇,男子逼情敵離婚娶自己老婆,對方自殺

今年30歲的高某是吳堡縣人,2015年7月21日,高某發現妻子馬某與丁某為情人關係,

遂以妻子微信號約丁某到家中,丁某如約而至。高某要求丁某離婚後娶馬某為妻,丁某承諾一個星期之後答覆,後無果。2015年7月28日,高某就此事去丁某單位辦公室討說法,並表示要10萬元解決此事,否則就向紀檢等有關部門告發丁某,丁某提出沒有現金,先打9萬元欠條(8月份給5萬元,年底給4萬元),第二天早上給1萬元現金,高某答應。

2015年8月14日下午,因為一分錢也沒有收到,高某再次來到丁某辦公室,向丁某索要現金,並將辦公室水杯損壞,丁某隨即報警,稱有人在其辦公室鬧事,巡警大隊出警後將丁某與高某帶到宋家川派出所,隨後雙方家屬也趕到派出所。在派出所,丁某承諾一星期解決。離開派出所後,有人將這事反映到了丁某所在的單位領導那裡,

並揚言丁某再不兌現之前的10萬元就到法院和紀委告狀,而且說高某可能要對丁某實施人身傷害。後丁某單位領導向丁某瞭解情況,丁某來後沒說幾句便走了,當晚失去聯繫。

2015年8月17日,丁某日常駕駛的大眾牌轎車在吳堡縣沿黃公路林業局苗圃下的黃河灘上被人發現,8月19日,在吳堡縣境辛舍窠村附近的黃河中打撈出一具屍體,經確認,死者系丁某。警方調查,排除丁某他殺可能。

法院查明,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揭發他人隱私、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等要脅、威脅的方法,強行向被害人索要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高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被害人死亡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法院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高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點評:依仗勢力或抓住把柄進行恐嚇,用威脅手段索取財物屬於敲詐勒索。本案中,高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

只是因為被害人突然死亡才導致沒有敲詐到實際的錢款。

警視

法庭是個小社會,蘊藏世間百態,人情冷暖。在這裡,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樸素道理延伸出來的法律要義,在每一宗庭審中反復被體現,被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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