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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片和錄音 不能證明老婆有外遇?

有照片和錄音 不能證明老婆有外遇? 案情介紹 海文(化名)與張亞(化名)經人介紹認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結婚之初,海文和張亞的感情還比較穩定,
可自從孩子出生後,關於孩子的照料、教育問題,他們二人卻常常發生爭執。張母表示自己還有工作,沒有時間幫助兒子兒媳帶孩子,對此海文也非常不滿,一氣之下海文搬回娘家居住,偶爾自己回到與張亞的家,而孩子卻一直在海文的娘家生活。張母想看孫子的想法也總是被海文拒絕。就這樣,一家人的關係也越來越劍拔弩張。由於海文經常回娘家居住,張亞便懷疑妻子有外遇,他的猜疑也令海文非常反感。最終,海文提出兩人感情不和、缺乏信任,起訴離婚,請求判令兒子由自己撫養,張亞支付撫養費。 庭審線上 張亞表示,他與海文有十幾萬的存款,這應該屬於共同財產,他要求分割5萬元,並且撫養孩子,
海文依法承擔撫養費。如果海文同意這樣的條件,那麼自己就同意離婚。張亞提供了一些證據,包括海文與其他男子的照片,以證明海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外遇。還有一份錄音,證明海文曾經承認有存款十余萬。  海文表示,這些照片都是假的,
自己根本沒有與照片中男子拍過照,這是合成的照片,而且錄音中的內容也聽不清楚是誰在講話,這不能成為證據。由於自己單方面撫養孩子,產生的生活費用一直由自己支付,現在手裡根本沒有什麼錢。 法院審理 張亞提供的照片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採信。張亞提供的錄音證據海文不予認可,且又沒有其他證據印證,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法院不予採信。法院認為,海文和張亞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婚後感情融洽,且生育一個兒子,雖因家庭矛盾發生糾紛,但夫妻感情並未完全破裂,只要雙方今後注重感情培養,和好有望。為了家庭的穩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長,以不准二人離婚為宜。

什麼樣的證據法院能採信?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需要注意的是,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此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當事人提供證據有無期限?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視聽資料能作為證據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
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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