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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婚禮卻未領結婚證 分手被判退還部分彩禮

舉辦婚禮卻未領結婚證 分手被判退還部分彩禮

2014年10月,王某(男)和陳某(女)經人牽線相處後,於2015年正月初十,按當地風俗習慣舉行訂婚儀式。

王某給付了陳某2.8萬元用於購買“三金”,後陳某用該筆彩禮買了鑽石戒指一枚、手錶一隻。2016年1月7日,雙方確定婚禮時間,王某給予陳某4.8萬元彩禮錢。2月22日,雙方按照風俗習慣舉行了婚禮,但未領取結婚證。陳某與王某生活一段時間後,開始因瑣事產生矛盾,並經歷懷孕流產。後陳某回娘家居住。王某及其家人勸陳某回家未果,於2016年6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女方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予陳某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陳某應當予以返還。但雙方舉辦了婚禮短暫生活過一段時間,且陳某曾懷孕流產。故綜合考慮,法院確定陳某應返還“三金”,剩餘彩禮以返還70%左右為宜。陳某陪嫁物,

王某也應予以返還。關於訂婚當天王某給予陳某方小朋友及婚禮當天的“改口費”,應屬於贈與,不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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