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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節和她買套房 不結婚不能一起貸款

情人節和她買套房 不結婚不能一起貸款

案例一:想跟女友買套房 沒結婚竟不能一起貸款

小馬與女友相戀三年,現在父母催著他先把房子買好。

去年他看中了一套小戶型,因為公積金出了政策,按他的情況屬於首套房。他每月繳納公積金的額度為460元,諮詢後得知不能貸到120萬,於是他想和女友一起申請公積金貸款,兩個人提交資料後卻沒通過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批。

分析:小馬與女友沒有領結婚證,按照規定,沒結婚的情侶是不能共同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如果兩個人已經領證結婚,而且兩人都正常繳納公積金連續滿12個月,那麼婚後才可以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案例中陳先生可以和女友共同申請商業貸款買房。此外,婚前感情處在不穩定期,因此不建議處在熱戀中的情侶共同貸款買房,倘若日後後分手,房子將成為他們之間最大的“絆腳石”。

案例二:未婚買房需明確權利和義務

小花也打算春節後跟一起交往了兩年多的男友買套房子,但是因為自己以前不懂理財,還款意識不強,幾次刷爆信用卡留下不少不良的征信記錄,於是申請貸款的時候銀行沒有批。現在只能由男朋友貸款買房,但是男朋友薪水還不如自己,小花覺得挺不好意思的,決定一塊還款。

分析:現在銀行在為個人辦理購房貸款按揭時審批的格外嚴格。未婚情侶貸款買房,一方有不良記錄如刷爆信用卡又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辦理貸款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若貸款買房雙方在非配偶關係下,應該簽署一個協定,明確雙方的貸款權利與義務,一旦一方不能還貸或者負擔不起,

另外一方仍需要對銀行承擔,如果日後感情不合分手的話,那麼貸款的這一方就得獨自承擔這筆“外債”。

案例三:有個主貸人 可減輕部分壓力

劉先生去年和女友剛領完證,打算春節期間舉辦婚禮,去年年底他通過仲介敲定了一套150多萬的小兩居,

他打算和老婆共同貸款買房,年初剛過劉先生四處打聽,詢問兩個人是否可以共同貸款,兩個人打算趁著春節前後抓緊辦理新房貸款,早日喬遷新居。

分析: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情侶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因為劉先生和女友已經領證,所以可以跟妻子共同申請貸款,兩個人在申請辦理貸款時需要向銀行提供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和購房合同等。夫妻兩個人共同貸款需要先確定一位元主貸人,等銀行成功批貸放款後,

按需要會自動按月扣劃還款帳戶裡的錢,一般是優先扣劃主貸人的,當主貸人餘額不足時再扣配偶的月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另一方的月供壓力。

案例四:轉變觀念 婚前財產公證不傷感情

妞妞馬上要結婚了,但是她名下還有一套房,是一年前父母買給她的。閨蜜建議她和未婚夫去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但是妞妞自己覺得不好說出口,怕影響夫妻感情,十分糾結。

分析:婚前情侶買房要慎重,財產公證或者簽署協定是共同買房的必要前提。在雙方還未確定夫妻關係前,可以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共同簽署一份協定。婚前財產公證並不是像大家所擔心那樣,會影響夫妻感情,對於獨立的年輕人這是一種情投意合。

如果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找出證據來證明,也好避免日後的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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