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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分居的原因是什麼? 離婚時怎麼證明分居??

離婚時怎麼證明分居

首先必須明確說明一點,沒有任何規定在雙方離婚前,當事人必須分居。同時,在雙方沒有辦理離婚證前,

或者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且判決生效前,雙方依然是合法夫妻,那麼雙方就有在一起居住的權利。根據《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其次,該案例中提到的離婚前分居,屬於當事人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屬於自由選擇的權利範圍,沒有強制性規定。

一、分居的原因分析

必須是因為夫妻關係不和而分居,因為工作原因、求學原因分居不是《婚姻法》上的分居,比如夫妻因為工作原因分居在不同城市,分居時間再長也不能算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又比如一方出國留學或工作,這仍不算是《婚姻法》規定的分居;只有因為夫妻感情不和產生的分居才算是《婚姻法》上規定的分居。

一般來說,如果在一個城市工作而分居,就視為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明明家裡有房住,但是一方外出租房,從情理說不過去,一般認定為屬於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對於因為工作原因分居兩地,又存在感情破裂情形的,就很難舉證是因為夫妻不和而分居的,為了證明是夫妻感情不和,
最好先起訴一次離婚,判決不准離婚後,過一年再起訴一次離婚,因為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第一次起訴判決不准離婚的,繼續分居一年,第二次又起訴離婚的,經過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也就說說,因為工作原因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的,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功,起訴離婚要分兩步,這樣第二次才可能判決離婚。

二、分居事實證明分析

什麼是“分居”,舉例說:同住一套房屋不同房間,不算是分居,必須是住在不同的房屋內,雙方不在一起吃飯、生活,這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口說分居,對方否認,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據,比如:租房證明、證人證言、居委會證明、物業辦證明。一般來說租房證明是比較好的證據形式,比如通過房屋仲介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收款收據等等。原告提出上述分居的證據,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證據,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
這會更容易達到原告離婚之目的。
需要說明的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在司法實踐中,要審查婚姻基礎、婚後感情、感情破裂原因等綜合因素,絕不能生搬硬套法律,這一條件僅是必要條件之一,但未必是充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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