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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離婚當日寫欠條 事後拒還自稱被逼

前夫離婚當日寫欠條 事後拒還自稱被逼

王女士和前夫張某2011年10月結婚,2015年6月8日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王女士當庭說,

離婚是張某提出來的,理由是她脾氣不好。“我倆確實經常吵架,剛開始我是同意的。過了兩天,我才知道他有外遇了,所以又不同意離。”

王女士說,張某婚後不久曾向她哥哥借5萬元用於經營,由於是親戚關係,當時也沒有打借條,後一直沒有償還。張某見她不同意離婚,就稱如果不同意,他就不還錢。而她也堅持,必須先還錢,不然不簽署離婚協定。因張某當時還不上,就給她出具了欠條。

到民政局離婚當天,張某向王女士出具欠條,承諾在2015年12月30日償還該5萬元。寫完欠條之後,二人這才辦理了離婚手續。因張某到期後不還錢,王女士起訴到法院。

王女士還當庭提交了張某的短信記錄,內容為“我現在家裡條件也不好,但從心裡來說也不想拖欠……”王女士認為,

這些證據都能證明張某欠錢不還。

張某的代理人表示,張某與原告及原告的哥哥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欠條是在原告的威脅下出具的。“她說不寫就不離婚,根本就是訛詐!”他說,短信提及的還錢是一筆1000元的欠款,而不是5萬元。王女士和她哥哥都稱5萬元是通過王女士哥哥的銀行卡轉到張某卡上的,但根據法官調查,兩個銀行卡都沒有這筆轉帳。對此,王女士又改口稱時間太久,記不清了。

由於原告拒絕調解,法院將擇期進行宣判。

■法官提醒

1 多種費用掩蓋高利貸

庭審後,通州法院通報了該院近年來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情況。據介紹,此類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債務人逃避債務、拒不到庭的情況十分普遍。

此外,當事人約定的利率遠遠高於法律規定的利率標準,並且以收取居間服務費、仲介費、擔保費等形式掩蓋高利貸的情形也有所增加。

2 轉帳方式借貸最有利

張博法官提示,應儘量通過轉帳方式出借或還款,轉帳憑證是證明借款或還款時間、金額最直接最有利的證據。

一定要出具書面借據,否則一旦對方否認借款事實,尤其是現金借款,很容易出現敗訴風險。現金還款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收條。

3 注意催債的訴訟時效

此外,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超過兩年起訴,對方一旦抗辯訴訟時效已過,出借人又無證據證明催要過,則有可能敗訴。張法官提醒,一旦出借人無法證明在6個月內向保證人催要過,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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