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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財產分割相關法律 關係解除後共有財產應分割揭秘

徐某與女友陳某非法同居五年,並生有一個女兒。最終因為感情不和與財產的分配問題鬧上法庭。法院通過審理,解除了雙方的非法同居關係,
並保障了婦女兒童的權益。
案件重播 非法同居5年後感情不和
徐某與陳某2004年1月相識、戀愛,2005年1月下旬開始同居,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6年,兩人在同居期間非婚生育了一女兒。2008年雙方以徐某名義按揭購買了位於某市某社區的房屋一套。此外,徐某名下還有坐落在某市的六層樓房一棟。
雙方由於同居前缺乏瞭解,同居生活後感情一般,加之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感情日趨疏遠,最終導致雙方感情完全破裂。雙方均同意解除同居關係,並於2009年11月23日達成協議。協定簽訂時徐某隱瞞了部分財產。
經某區人民法院及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一、雙方解除同居關係;二、非婚生女由陳某撫養,
撫養費由陳某負擔;三、位於某市某社區的房屋歸陳某所有;四、徐某名下的六層樓房的使用權歸雙方非婚生女兒,在女兒18周歲前由陳某代為管理使用。五、徐某的所有債權債務與陳某及女兒無關。
法官說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陳向科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此外,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同居期間的非婚生子女及同居期間所取得的共有財產按雙方達成的協議進行處理。

陳向科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同居關係,雙方均同意解除同居關係,依法應判決解除。同居期間雙方取得的財產及非婚生女的撫養權應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
案件啟示 非法同居關係法律不認可

在現實生活中,非法同居現象時有發生,很多非法同居者無法理順相互之間的關係。事實上,非法同居關係在法律上是不予認可的。

陳向科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同居關係解除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應予以保障。在同居關係期間雙方的共有財產應當予以分割,特別是應照顧女方的權益。對非婚生子女,我們應當給予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待遇。
對於同居期間產生的共同債權債務,也應由雙方共同享有和負擔。對於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切實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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