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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4種不同情況有不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再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在離婚訴訟中,很多父母會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爭奪。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

法律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有不同的處理規定,常見如下:

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

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定處理,但協定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

2.子女不滿兩周歲的處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處理。若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4.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處理。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