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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孩子怎麼判一男一女? 18個判斷標準你懂多少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

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a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c無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
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a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b尚在校就讀的;
c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a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b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c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d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a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準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c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8、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1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a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b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c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d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a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準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c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8、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