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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離婚怎麼辦? 幾點意見幫你解決婚姻問題

現行刑法中對於墮胎可是有明文規定的,根據刑法第28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自行墮胎罪: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所以媽媽在做下決定的同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墮胎則是不用被處罰的,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如何判斷媽媽具有“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之情形呢?法律事務所律師表示,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函文志中提到“目前國內婦產科醫師多秉持尊重病人夫婦之意願,若在詳細告知該夫婦病人懷孕狀況後,該對夫婦經過慎重思考認為懷孕或生產會造成影響,則婦產科醫師會予以尊重再加以進一步處理。”經過合格的婦產科醫師的諮詢,
並告知程式後,媽媽便可以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要先確定是否為婚生子女如果決定要將寶寶生下來,首先必須先確定寶寶是不是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的,也就是說,要確認這個寶寶是前夫的婚生子女,前夫便有義務負擔寶寶的生產和教育等費用。

至於有關婚生子女的認定方式,陸正義表示,民法第1062條第1項提到:“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所以要判斷寶寶是不是婚生子女,可以從寶寶的出生日往前推算181~302天,如果當時尚未離婚(婚姻關係存續中),就表示寶寶是婚生子女。

如果推算結果不符合,民法第1062條第2項也有規定:“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因此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證明寶寶的受胎日是在出生日回溯第302日前受胎,則寶寶仍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當然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也可以透過檢驗DNA的方式來認定這個寶寶是不是婚生子女。如果推算結果不符合,民法第1062條第2項也有規定:“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

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因此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證明寶寶的受胎日是在出生日回溯第302日前受胎,則寶寶仍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當然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也可以透過檢驗DNA的方式來認定這個寶寶是不是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