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的港灣

相親遇到心動女生不料人失蹤

相親遇到心動女生不料人失蹤

2015年12月,於某在報紙上看到某婚介所的廣告後,到經營者家中登記徵婚,並交納了服務費800元,但未就服務的時間、方式、要求等簽書面合同,只做了口頭約定。

當年12月14日,於某同婚介所介紹的趙某約會時,給趙某買了名牌化妝品和大衣,花費約1700元。當于某提出想看趙某的身份證時,趙某推脫說要看身份證就要登記結婚,但約會後趙某便不知去向。

當晚於某給婚介所打電話得知,趙某並未在婚介所登記身份證,且趙某稱買衣服花了100多元,還要求於某出10萬元登記結婚,據此,于某懷疑趙某是婚托,存在詐騙行為,並報警。

同時,於某認為,婚介所明知趙某沒有登記身份證卻未告知,致使他受到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屬於欺詐經營、欺騙行為,遂將該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賠800元服務費,賠償給趙某買禮物花費的1700元,共計2500元。

對此,婚介所在庭審時表示,婚介所給於某介紹了3位女士,前兩位於某均不滿意,第3位才是趙某。

于某與趙某見面後,還給婚介所打來電話表示感謝,說趙某很好,兩人吃飯花了100多元,給女方買衣物等花了1000多元。婚介所當時便提醒於某,不應剛認識不久就給女方花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婚介所向於某介紹女方時具有基本的審查義務,現不能提供趙某的準確身份資訊,存有過錯;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趙某交往中也應有審慎義務,即便其主張的1700餘元的損失存在,也是在未對趙某深入瞭解的情況下作出的草率出資行為,其自身亦存在過錯。

考慮到現雙方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故對原告要求終止合同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在綜合考慮案情的基礎上,法院作出被告退還500元的判決。

法官提醒,去婚介所徵婚時,一定要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執照及從業人員資格證,同時交費時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規發票。而為了避免上當受騙,徵婚時應保持理智,加強自我保護,切莫讓對方迷惑了自己的雙眼,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就算遇到心儀的物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儘量不要在短時間內產生金錢上的關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