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的港灣

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到法院起訴 用法律保障您的權益

離婚應該是婚姻之路上最後的選擇,在這之前,應該盡一切努力協調歧見,

處理問題,解決問題。面對不幸的婚姻,如果確已不可挽回,離婚是種較為合理的方式,是結束痛苦和不健康關係較為人性的方式。在您決定離婚之前,請先確認您們確已無法挽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婚姻關係只能通過兩種方式解除: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並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後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的離婚方式。相對於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經濟、快捷的離婚途徑,根據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只要雙方就協定離婚相關問題已達成合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雙方就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係。筆者建議離婚當事人,應該首選協議離婚。

但是,協議離婚也有其固有的缺陷:1.適用前提要求雙方均同意離婚,財產分配沒有爭議;2.離婚協議書,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隱藏隱患;4、其它特殊情況,例如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在很多時候,訴訟離婚是不得不面對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是很專業的離婚方式,如果沒有律師的參與,下面的知識是必須瞭解的。

一、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於離婚訴訟來說,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訴求即離婚,
事實、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確已破裂的;受訴法院即有管轄權的法院(下麵詳述)。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的事實要簡要概括,語言文明。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相應證明。
二、訴訟權利、義務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才具有效力。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三、舉證範圍
1、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證明
結婚證(如丟失應提供原登記機關的證明);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供同居的時間或者舉行婚禮的時間;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居民身份證(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戶口證明(應提供戶口薄,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2、子女情況的證明
子女的自然情況:若為養子女、繼子女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加以說明;請求由自己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者其他條件的事實依據;請求給付撫育費數額的依據,如雙方工資或者勞動收入的證明。
3、財產情況的證明

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情況證明;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者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者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的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明。

四、調解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訴訟調解會出現的三種結果:一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於好;二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後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三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定,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式繼續進行。
五.判決
對於調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或不准予離婚。要注意以下幾點:一、一審判決離婚的,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二、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在15日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達不成協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四、是對於判決不准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才具有效力。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三、舉證範圍
1、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證明
結婚證(如丟失應提供原登記機關的證明);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供同居的時間或者舉行婚禮的時間;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居民身份證(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戶口證明(應提供戶口薄,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2、子女情況的證明
子女的自然情況:若為養子女、繼子女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加以說明;請求由自己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者其他條件的事實依據;請求給付撫育費數額的依據,如雙方工資或者勞動收入的證明。
3、財產情況的證明

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情況證明;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者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者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的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明。

四、調解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訴訟調解會出現的三種結果:一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於好;二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後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三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定,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式繼續進行。
五.判決
對於調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或不准予離婚。要注意以下幾點:一、一審判決離婚的,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二、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在15日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達不成協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四、是對於判決不准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